消防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21日公布生效,針對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防焰物品使用、防火管理業務等規定,經檢查不合格,已由原規定應先通知限期改善修正為逕予舉發違規並裁罰,罰鍰金額亦大幅提高為2萬元至30萬元,修法目的在促請管理權人能「主動」負起維護公共安全責任,而非「被動」等待消防機關檢查後通知改善。
籲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平時即應主動設置及定期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正常功能、注意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如布幕、窗簾、地毯)及依規定辦理防火管理業務(如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請勿再觀望或等待消防機關檢查後才辦理改善,避免違規而遭重罰。